来源:admin | 发布时间:2012-06-01 | 游览:2067
内容摘要:关于印发龙岩市扶持工业稳定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12〕2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扶持工业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龙岩市扶持工业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大帮扶力度,促进全市工业企业增加生产,实现今年工业增长目标。根据现行国家、省、市等扶持工业发展政策措施和市政府《关于扶持企业发展专题会议纪要》(〔2012〕73号)精神,在执行市政府已出台扶持促进工业发展、项目建设、品牌建设、鼓励上市、出口奖励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业发展新情况,市政府决定安排1.5亿元资金专项用于帮扶工业企业,意见如下:
一、支持重点新增长点项目
1. 对列入市级重点新增长点项目实行新增产值奖励。具体奖励标准:(1)对原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预期新增产值以内部分,每新增1000万元产值奖励0.8万元;超额完成预期新增产值以外部分,每新增1000万元产值奖励1.6万元。(2)对新投产、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预期新增产值以内部分,新增产值按50%折算后,每新增1000万元产值奖励0.8万元;超额完成预期新增产值以外部分,新增产值按50%折算后,每新增1000万元产值奖励1.6万元。以上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配套奖励新增用电
2. 鼓励有市场、有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增加生产,对全年用电增长3%以上的工业企业,除按省里规定享受电补外,新增用电给予配套奖励。具体为:(1)生产水泥、铁合金、化肥、粗钢、生铁等产品的高耗能企业,新增用电部分,给予每度电价0.03元奖励;(2)列入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电价奖励;(3)工业主导产业中的制造业企业,新增用电部分,给予每度电价0.1元奖励;(4)其他企业,新增用电部分,给予每度电价0.08元奖励;(5)对去年上半年、全年没有产值的企业,新增用电部分按50%折算后,按以上档次给予奖励。上述奖励中,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奖励金额低于2000元的企业不予奖励。
三、鼓励企业新增税收
3.实行新增税收奖励。以2011年企业实际入库税收额为基数,2012年企业实际入库税收额超过基数部分的增量实行分档次奖励,具体为:(1)超过基数1%~5%(不含5%)的,按增量的5%以内奖励;(2)超过基数5%~10%(不含10%)的,按增量的10%以内奖励;(3)超过基数10%~15%(不含15%)的,按增量的15%以内奖励;(4)超过基数15%~20%(不含20%)的,按增量的20%以内奖励;(5)超过基数20%~25%(不含25%)的,按增量的25%以内奖励;(6)超过基数25%以上的,按增量的30%以内奖励。以上奖励对象不含烟草企业、电力企业及矿山资源型企业;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财政承担,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地方实得增量财力。
四、帮扶企业融资
4.对融资担保机构帮助工业企业融资实行奖励。对为中小微工业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除继续执行按年度担保贷款额的10‰予以风险补偿外,对年担保额增长幅度15%以上的,按年新增担保贷款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担保企业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5.推动中小微工业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工作。市财政安排300万元,按企业发债规模年予以1%以内贴息奖励。
五、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
6. 支持重大制造业技术改造。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及2012年新上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建设期内续建项目视同),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分档给予贴息奖励。具体为:开工建设一年内(连续12个月),分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2000万元、2000~3000万元、3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2亿元、2亿元以上六个档次,根据项目建设实际发生的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的一年期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奖励。
7. 支持小微企业技改。市财政安排500万元,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在建设期内给予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奖励。具体为:500~1000万元、1000~1500万元、1500~2000万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内的贴息奖励。
六、支持技术创新和节能改造
8.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
9.支持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建设。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循环经济示范区的工业园区(集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0.支持地产品采购。认真落实好省、市关于开拓内需市场的有关政策文件,鼓励并支持地产品开拓市场。对我市终端用户采购市内单件价格10万元以上的大型环保机械、运输机械、工程机械等产品,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30万元以内的补助。
11.支持企业自行参展参会。经市经贸委确认同意,企业自行参加国内重要专业展会的给予酌情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实施“一企一策”
12.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大、带动能力强的工业企业或重大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的具体奖励和补助政策。
九、附则
13.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除第3条税收奖励政策外,实行按比例分级承担。属市级企业,奖励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属新罗区、龙岩经济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受益财政分别承担60%和40%;其他辖区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受益财政各分担50%。
14.新增产值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新增用电量以龙岩电业局抄表电量为准,并分别由市统计局、龙岩电业局将数据提供给市经贸委,再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审核并计算奖励资金。
15.本意见执行时限暂定为2012年度,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
16.此前我市执行的促进工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定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事项,按本意见执行,其他事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17.本意见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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