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促进农业贷款担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admin | 发布时间:2011-09-01 | 游览:920

内容摘要:印发关于促进农业贷款担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11〕3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农业贷款担保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促进农业贷款担保工作实施方案

  贷款难是制约我市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解决农业融资难题,促进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鼓励担保公司为农业经营者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担保公司对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农业经营者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在享受现有中央、省、市有关贷款担保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另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担保奖励。由于农业企业和农业生产不仅要承担市场风险,还要承担自然风险。为了降低风险,担保公司对农业经营者提供贷款担保业务的,按照经核定的上年度月平均担保余额

  0.6%的标准给予奖励。 

  2.风险补助。对担保公司经核定的农业贷款担保风险损失,按照代偿金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 

  3.税费减免。各级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对担保机构开展农业担保业务发生地方收取的税费,能减则减,能免就免。 

  二、鼓励组建农业担保公司 

  鼓励经济实力比较强、信誉好的企业或联络其他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自然人,按照“股份合作、法人管理、市场运作、财政扶持”的原则,组建农业担保公司,为农业经营者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原则上新注册成立的农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对各县(市、区)依法新注册成立的首家农业担保公司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注册资金在3000

  ~5000万元,1年内为认定的农业经营者提供月平均担保余额1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注册资金在5000~10000万元,1年内为认定的农业经营者提供月平均担保余额15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1年内为认定的农经营者提供月平均担保余额2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新组建的农业担保公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农业贷款中的困难问题。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降低门槛,简化手续,特事特办。 

  2.明确资金用途。列入扶持的担保贷款,承贷企业必须是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是市级以上示范社,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贷款资必须用于农业项目。经检查发现担保贷款资金有挪作它用行为的,贷款额度不作为扶持担保公司的计算余额。 

  3.落实扶持资金。扶持政策中的开办奖励、担保奖励和风险补助由市、县财政各按照50%

  的比例承担。担保公司于每年的10月份向当地农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办、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农办、财政局审定。市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时需附县(市,区)财政扶持资金到位证明。 

  4.核定担保费率。申请担保奖励的担保业务不得收取咨询费、评估费,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含金融部门上浮利率)或不得高于担保贷款总额的1%。否则,不能享受政府补贴(奖励)等政策。

  5.优化信用环境。加大信用环境整治力度,大力打击逃债行为,大力表彰和扶持信用企业,使社会信用环境得以优化,使金融机构放心投贷,安全收回。对恶意逃债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取消龙头企业和示范合作社资格及资金扶持。对弄虚作假、抽逃资本、伪造凭证骗取财政资金的担保机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

    本实施方案试行两年,至2012年,届时视试行情况进行补充完善。试行中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则相应调整。本实施方案由市农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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