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 发布时间:2011-11-16 | 游览:949
内容摘要: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11〕4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七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农业企业是弱势企业,不仅要承担市场风险,还要承担自然风险,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为加快促进我市农业企业上市,强化资本运作,推动我市农业产业的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工业化理念来谋划农业发展,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加快农业企业上市,利用资本市场,推动农业企业实现规范发展并获得长期稳定的资本金,有效提升农业企业的品牌价值、市场影响力,促进农业企业加快发展,带动农民持续增收,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力争农业企业上市5家,努力达到7家以上,争取平均每个县(市、区)1家以上。
三、推进措施
(一)确定一批重点引导上市农业企业
1.确定条件。一是在龙岩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且生产经营合法,主业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及环保政策。二是有一定规模,企业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确定程序。符合以上条件的农业企业可于每年的10月份,向所在地农办、财政局提出确认重点引导上市农业企业的申请,经审核后报市农办、财政局,市农办、财政局根据确定条件进行复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申报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3.管理办法。每年确定8—10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二)建立挂钩帮扶制度
对确定的重点引导上市农业企业,各安排一个市直部门牵头协调、一位处级领导联系帮扶,重点帮助协调资本市场知识培训、股份制改革、发行企业债券、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要求各县(市、区)成立工作小组,帮助企业制定发展措施,协调有关事务。
(三)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对确定的重点引导上市农业企业,优先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优先安排市级各类产业扶持项目,享受市财政项目资金的扶持;优先申报中央、省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山海协作、亚行贷款项目;优先推荐实施国家、省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节能减排项目。
(四)落实用地扶持政策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3 号),用地规模和指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农业企业,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改变林地用途的,不需办理林地占用征收手续。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县级政府审批,具体报批手续由乡镇政府全程代办。
(五)财政资金倾斜支持
1.对确定的重点引导上市农业企业,一次性补助经费10万元。
2.鼓励银行对确定的重点引导上市农业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配套服务,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重点引导上市农业企业(2011年起确定的)上市后,在按照募集资金投资本市内资金总额的3‰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300万元。
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11~2015年,由龙岩市农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办:龙岩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体育公园安置小区7栋201
电话/传真:0597-2615083 闽ICP备17031823号-1 制作维护:亿网行网络 推广支持:腾媒大数据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