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 发布时间:2013-06-20 | 游览:1125
内容摘要:关于帮扶工业稳增长促升级的若干意见
龙政综〔2013〕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帮扶全市工业稳定增长,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市工业健康发展,结合全市工业发展实际,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议定,对执行期限已到的《龙岩市扶持工业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2〕272号)、《龙岩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龙政综〔2011〕408号)、《龙岩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补充规定》(龙政综〔2011〕449号)进行修订整合,具体意见如下:
一、提升企业增长质量
1.实行“百家千户”培育工程奖励制度。持续深入实施“百家千户”培育工程,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且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和实现税金总额、利润总额增长15%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5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兑现,达标当年先兑现50%的奖励资金,次年该企业年工业总产值仍达到上年奖励档次的,再兑现剩余50%的奖励资金,次年达不到上年奖励档次的,不再兑现剩余50%的奖励资金;对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
2.支持重大制造业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及2012年新上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建设期内续建项目视同),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分档给予贷款贴息。具体为: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2000万元、2000~3000万元、3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2亿元、2亿元以上六个档次,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项目建设实际发生的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用于技改投资项目的银行贷款,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贴息,贴息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
3.支持小微企业技改。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项目,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在建设期内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用于技改投资项目的银行贷款,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具体为:500~1000万元、1000~1500万元、1500~2000万元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以内的贴息,贴息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节能改造
4.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
5.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新认定为省级以上新产品的企业,通过市财政安排的“新产品开发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视新产品销售收入大小,给予50万元以内补助。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市优秀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包括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电子信息应用项目,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项目、“6.18”对接项目、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经市经贸委组织专家验收确认后,给予20万元以内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
6.充分利用市级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对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示范项目、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进行扶持鼓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循环经济示范区的工业园区(集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7.支持地产品采购。鼓励并支持地产品开拓市场。对我市终端用户采购市内单件价格10万元以上的大型环保机械、运输机械、工程机械产品,给予20万元以内的奖励。
8.支持企业自行进行开拓市场活动。经市经贸委确认同意,企业自行参加国内重要展会和召开面向国内外客户的国内产品订货会。市财政给予酌情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帮扶企业融资
9.对融资担保机构帮助工业企业融资给予风险补偿。对为中小微工业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贷款额的6‰以内予以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财政承担,单个融资担保机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加强协调服务保障
10.实行运行协调调度激励制度。市财政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奖励对工业提速增效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稀土工业园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进一步激发推动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积极性。
11.实施管理提升工程。市财政安排60万元,专项用于精细管理培训和高级经营管理者培训的补助。
七、实施“一企一策”
12.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大、带动能力强的工业企业或重大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的具体奖励和补助政策。
八、鼓励企业新增税收
13.实行新增税收奖励。以2012年企业实际入库税收额为基数,2013年企业实际入库税收额超过基数部分的增量实行分档次奖励,具体为:(1)超过基数1%~5%(不含5%)的,按增量的5%以内奖励;(2)超过基数5%~10%(不含10%)的,按增量的10%以内奖励;(3)超过基数10%~15%(不含15%)的,按增量的15%以内奖励;(4)超过基数15%~20%(不含20%)的,按增量的20%以内奖励;(5)超过基数20%~25%(不含25%)的,按增量的25%以内奖励;(6)超过基数25%以上的,按增量的30%以内奖励。以上奖励对象不含烟草企业、电力企业及矿山资源型企业;奖励资金分两年兑现,达标当年先兑现50%的奖励资金,次年该企业年实际入库税收额仍达到上年奖励档次的,再兑现剩余50%的奖励资金,达不到上年奖励档次的,不再兑现剩余50%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财政承担,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地方实得增量财力。
九、附则
14.本意见中第10、11、12条所涉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第9、13条所涉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其余条款所涉资金实行分级承担,其中:属市级固定收入的企业(项目),由市级财政承担;属新罗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项目),按市、区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属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的企业(项目),由市财政、受益财政分别承担60%和40%;其他县(市)的企业(项目),由市财政、受益财政分别承担40%和60%。
15.新增产值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以上条款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由市经贸委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16.本意见执行时限暂定为2013至2014年,原则上每年5月30日前和9月30日前分期分批兑现。
17.此前我市执行的《龙岩市扶持工业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2〕272号)、《龙岩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龙政综〔2011〕408号)、《龙岩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补充规定》(龙政综〔2011〕449号)不再执行。涉及工业企业的品牌奖励、上市奖励、质量奖、外贸出口奖励、科技创新等补助和奖励政策,按现行政策规定办法执行。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18.本意见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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