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 发布时间:2013-06-28 | 游览:1505
内容摘要: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
龙政综〔2013〕2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扶持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0日
龙岩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扶持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扶持措施:
一、支持一县一工业主导产业发展。以2012年为基数,县域工业主导产业规模工业总产值50亿元以下的,首次突破50亿元且新增税收2.5亿元,给予500万元奖励;总产值50~100亿元的,首次突破100亿元且新增税收5亿元,给予1000万元奖励;总产值100亿元以上的,每新增100亿元产值且新增税收5亿元以上,给予1000万元奖励。支持鼓励“飞地工业”,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新区、园区引进落户到异地的主导产业项目,税收分成、投资、产值统计等,原则上由项目引进地和落户地按各50%分成和统计,或由双方具体商定。
二、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经审计总投资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按照项目申报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工业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年度上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3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及申报年度新上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建设期内续建项目视同),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分档给予贷款贴息。具体为: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2000万元、2000~3000万元、3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2亿元、2亿元以上六个档次,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项目建设实际发生的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用于技改投资项目的银行贷款,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贴息,贴息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
四、加大“百家千户”工程培育力度。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且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和实现税金总额增长15%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90万元、12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达标当年先兑现50%的奖励资金,次年该企业年工业总产值仍达到上年奖励档次的,再兑现剩余50%的奖励资金,次年达不到上年奖励档次的,不再兑现剩余50%的奖励资金;对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五、积极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利用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给予不超过年费7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额在10万元以内。争取支持更多的地产品列入国家、省甲供甲控目录。研究细化市内工业产品甲供甲控政策,凡涉及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接待、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采购)或重点项目建设,原则上必须采购、使用本市产品。支持企业参加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展会。原则上每个展位标准由市财政按6000元(含展位费、宣传费、运输费等)以内补助,整体统一布展的按每个企业8000元以内补助。本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妥善解决企业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证等历史遗留问题。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力争2013年7月中旬前补办完相关证件,以便企业办理贷款抵押,帮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七、加大金融信贷扶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扩大工业信贷规模,对工业企业信贷余额增量排名前三名的金融机构,由市财政分别统筹调度安排3亿元、2亿元和1亿元的财政性资金存款。
八、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对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比例超过50%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为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额的5‰以内予以奖励,全市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九、鼓励融资担保公司规范运作、做强做大。凡获得国家、省担保风险补偿金的,按其当年获取国家、省风险补偿金的50%以内标准予以配套补助,全市年配套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十、积极落实减负措施。到2013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继续执行省政府涉及工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即征即奖”政策;对涉及工业企业的电能表检定费、水表检定费、煤气表检定费、医疗卫生计量器检定费、压力表检定费、电子秤检定费按现行标准的70%征收;将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原来按工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改为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税务部门不得提前征收企业相关税费。
十一、支持创建省级以上质检中心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创建成为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工业园区奖励30万元。
十二、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增强设计创新能力,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三、开展质量标杆培育活动。支持工业企业应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对通过工信部评审,确定为全国性质量标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通过省经贸委评审,确定为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四、推进行业能效水平对标工作。对行业能效水平对标获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五、设立1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市稀土、光电、软件、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制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新材料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工作经费补助等。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示范企业和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附则说明:
本意见中第1、2、5、11条所涉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其余条款所涉资金实行分级承担,其中:其中:属市级固定收入的企业(项目),由市级财政承担;属新罗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的企业(项目),由市财政、受益财政分别承担50%;其他县(市)的企业(项目),由市财政、受益财政分别承担40%和60%。
上述相关政策与以往政策有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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