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出台23条措施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来源:admin | 发布时间:2020-02-13 | 游览:384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龙岩市出台23条措施应对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措施如下: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1. 给予信贷财政贴息。市财政统筹资金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对列入省、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在省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市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3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我市企业给予一定贷款贴息支持。

2.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续贷时,应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给予减点,减点幅度在60个基点以内。各银行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的票据融资应以优惠利率尽力满足。人民银行对银行申请此类票据融资的再贴现优先审批,原则上不对票据类型、单张票面金额设置限定条件,做到“应贴尽贴”。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支持,用好人民银行PSL资金和政策性金融优惠政策。推动各县(市、区)农商行、农信社设立防疫专项信贷资金,降低利率水平,保障融资需求。

3.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要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企业开辟信贷申请绿色通道,优先倾斜信贷资源、优先审批贷款、优惠贷款利率,尽快发放。对于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的暂时困难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要通过无还本续贷、展期,并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和增加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要继续加大对制造业、民营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在贷款增速、融资成本降低上要高于上年水平,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要比2019年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要对涉疫人员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其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加大再贴现资金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对疫情防控支持力度大和中小企业普惠型金融融资发放多的金融机构,纳入2020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办法给予正向激励。

4. 发挥地方金融组织机构作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提供快速高效的融资担保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和程序,降低反担保要求,扩大信用担保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的,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引导融资租赁、小贷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适当降低融资条件,减少中间费用,克服疫情灾害负面影响。全市还贷应急资金规模提高到5亿元,对申请使用还贷应急资金的中小微企业,资金占用费率比2019年下降10%。

5.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各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对与防疫工作相关的重点行业和企业,设立信贷融资、支付结算、外汇兑换、跨境人民币业务等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防疫物资境内外采购、进口通关、生产、贸易、流通和金融服务,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对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付汇主体非“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境内机构,银行机构可凭支付指令先予办理购付汇手续、事后报备所在地外汇局。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简化保险审批手续,为疫情防控提供专属保险产品,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应赔尽赔、能赔快赔。应用好“信易贷”“金服云”平台,以线上方式加大对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领域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业的信贷支持。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6.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中央、省关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市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对纳税人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在疫情期间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纳税人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对生产和销售医疗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内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7.  缓缴社会保险费用。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企业补缴延期的社会保险费,延期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疫情期间,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8. 减免中小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收取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5月份后视疫情情况再定。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2020年2月、3月、4月份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万元。对政府投资建设的省级孵化器(含备案),由受益财政免去入驻企业2020年2月、3月、4月份租金;对承诺免去入驻企业、团队、创客疫情期间租金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属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受益财政免去众创空间运营机构2020年2月、3月、4月份租金。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央及我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

9. 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指导我市用电用气企业向省申报用电用气优惠政策,落实春节短周期直接交易延长至3月底的政策,争取更多企业参与春节短周期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3月12日期间,按实际用气量继续给予降低0.3元/立方米的优惠,单家企业优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0. 加强复工复产组织。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和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复工各项工作,重点做好规上企业、限上企业,龙头骨干企业复工的组织协调工作。严格落实员工返岗健康管理和防护措施,加强要素保障服务,统筹支持企业防护物资需求,做到有效防控与有序复工相结合。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做好省技改基金项目申报指导服务工作,降低申请门槛,扩大支持范围,简化申报程序。加强动物防疫指导,鼓励家禽收储,支持生猪等养殖业补栏复产、蔬菜基地扩大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复工服务,指导建筑企业制定科学、详细复工计划和防疫措施,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用工等服务。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

11. 给予企业稳岗奖励。落实省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政策,对2020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经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的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用工调剂)的各类社会机构、个人,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可提高到2000元/人;对上述企业坚持在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助,纳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范畴,补助期限为30天。

12. 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20年上半年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现价同比增长8%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企业上半年用电增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2019年度省级工业高成长企业、2018年度龙岩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上半年用电增量给予每千瓦时0.1元奖励。对上半年新投产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制造业企业,按上半年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2元奖励。以上措施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所需资金市级、县级财政各承担50%。

四、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13. 支持企业生产疫情物资。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加快生产口罩和防护服八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20〕15号),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加强融资支持,对企业购置设备、采购原辅材料给予补助等方式,支持口罩和防护服等疫情急需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采取扩产、转产和新建等方式快速扩大产能,尽快量产、达产、满负荷生产。对于近期转产或通过政府鼓励,并在疫情解除前所生产的口罩和防护服,由政府按照市场价格统一收储。

14.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对获得国家科技部、省财政厅2020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科技攻关专项等项目支持的企业,给予获得支持金额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 进一步扩大网络消费。对2020年上半年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网络销售生活必需品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农产品市场和副食品生产基地,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6. 鼓励跨境电商加大进出口。对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上半年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2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五、强化项目建设服务

17.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项目,积极落实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告知承诺制审批等制度,实行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探索推行“代办服务”,积极支持各开发(园)区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设立代办中心,为工业投资项目提供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各类审批服务。大力宣传“不见面审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快递双向免费,引导企业、市民选择申报材料、审批结果“双向邮寄”,推进全程不跑腿、审批不见面。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告知备案制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优化在线审批服务,推动更多审批事项“全程网办”“一趟不用跑”,完善、畅通省网上办事大厅、e龙岩等互联网端项目申报、进度查询功能,指导项目单位上传电子材料、实行远程审批,凡可通过线上受理的事项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凡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坚决防止项目申报无门、审批服务出现断档问题。

18. 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完善市领导挂钩协调、重大项目专报等工作机制,集中力量推进一批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促进计划内开工项目如期开工建设。在强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分级管理责任,有序推进在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及民生项目复工,及时组织铁路、高速公路、能源、民生等重大基础项目复工。对1~3月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量、增速和省“五个一批”项目新增项目总数、新开工项目数、新开工产业项目数及总投资、新竣工投产项目数等指标综合考评结果增设一次疫情期间正向激励考评,4月初在《闽西日报》公布考评结果,同时对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并在年度政府绩效考核中给予正向激励加分。

19. 强化项目储备支持。对围绕“一市两区三组团”“五基地六产业七景区”建设,从产业链关键环节延伸、上下游配套,“三创”经济、夜间经济培育,交通、教育、医疗、养老领域补齐等方面谋划的高精尖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补短板项目,经部门审查、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可行性研究后,纳入市重大储备项目库,在中央、省预算内资金申报,专项债券申报,审批、用地、用工等要素保障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20. 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要素的协调,对在建项目涉及原材料保障的,要尽快抓好施工组织,强化施工装备、人员的组织调配和钢材、水泥、砂石料等生产材料的供应保障;对纳入开工计划的项目涉及要素保障审批的,要及早开辟绿化通道,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分期有序开工;对新开工、复工项目涉及的困难问题,要落实“一线工作法”,沉到一线,及时帮助协调解决,或通过e龙岩重大项目建设服务手机APP平台协调解决复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因防控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建设相应的医疗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等项目所需用地,可以先行使用;疫情结束后,需要永久用地的,要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有关单位恢复原状并及时归还。

六、完善企业帮扶机制

21. 完善援企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领导挂钩县(市、区)、“重中之重”项目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作用,深入实施“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千名干部挂千企”等挂钩帮扶企业制度,及时帮助企业用好政策,解决实际困难问题。建立龙岩市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用好e龙岩“政企直通车”等平台资源,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原材料供应、资金、物流、用工等问题。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复工复产,2020年市级各类预算内资金优先用于防控疫情和恢复生产。

22. 加大政策宣传和兑现。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中央、省、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恢复生产支持政策,认真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积极引导企业运用政策争取资金支持、贷款贴息、项目补助。深入落实工业高质量发展18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10条、服务业发展15条、民营企业加快发展20条等政策措施,推进惠企政策兑现工作,加快兑现2019年以及本措施惠企政策资金。

23. 深入开展督查推进。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问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除外),中央、省、市已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补足差额”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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